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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年判字第 24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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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247 號

日期 56 年 10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於法定訴願期間內向原處分官署聲明不服,或誤向非管轄訴願之官署表示不服原處分之意思者,應認為已有訴願之提起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四二二號及院解字第三六一○號解釋,本院三十六年判字第二四號及四十四年判字第四七號判例) 。本件被告官署復查決定通知,既無送達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證明其已送達於原告,原告又始終堅稱迄未收到該項通知,自難認為原告已於何日收到該項通知,原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祇能以其收到被告官署另一通知,知悉復查決定內容之日起算,原告於該訴願期間內誤向本院提起訴願,應認為已有訴願之提起,其於收受本院駁回其訴願之裁定後之三十日期間內,向管轄訴願之臺灣省政府提起訴願,依司法院院字第四二二號解釋,自屬未逾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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