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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判字第 251 號

日期 54 年 12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罰鍰,為執行罰性質,與違反助產士法所科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性質者,不容混淆。依助產士法規定而科處罰鍰,自無適用行政執行法規定預為告戒之餘地。至原處分書之填發日期,承辦人誤將五十三年十一月三日繕為十月三日,雖程式上不無瑕疵,要不足影響原處分之適法性。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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