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60 年裁字第 25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0 年 10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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