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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判字第 254 號

日期 55 年 10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原告攜帶應稅物品進口,既未依照規定報關完稅,逕即攜帶上岸,無論其作何用途及數量價值是否輕微,要足認係私運貨物進口,依法自應處罰,不以其無逃稅故意或係初次違規而可解免其責任。至本件處分確定後,應否由航政機關另為停航處分,係屬另一問題,又不問該項估價是否正確,均與原處分沒收私運貨物之適法與否無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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