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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判字第 26 號

日期 50 年 04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按營利事業因被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壞帳損失,固為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明定。但此項壞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而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亦屬當然之解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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