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260 號
判例要旨
按人民因耕地租佃關係所發生之爭執,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另循租佃爭議程序,申請調解調處,不服調處者,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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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民因耕地租佃關係所發生之爭執,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另循租佃爭議程序,申請調解調處,不服調處者,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以求救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