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年裁字第 2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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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裁字第 27 號
判例要旨
公立學校聘請教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政處分。教員對之,不得提起訴願,業經司法院解釋有案 (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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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聘請教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政處分。教員對之,不得提起訴願,業經司法院解釋有案 (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