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27 號
判例要旨
被告官署 (臺灣省政府) 就所屬縣市財產核定劃分,原難概指為對縣市法人所為之行政處分,縱令果係政府對縣市法人所為之處分而合於訴願法規定時,亦僅縣市長得以縣市之名義提起訴願。原告 (台北縣議會) 僅在行使一縣之立法權,其就關於縣財產事項,逕以自己縣議會之名義提起訴願,自屬當事人適格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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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官署 (臺灣省政府) 就所屬縣市財產核定劃分,原難概指為對縣市法人所為之行政處分,縱令果係政府對縣市法人所為之處分而合於訴願法規定時,亦僅縣市長得以縣市之名義提起訴願。原告 (台北縣議會) 僅在行使一縣之立法權,其就關於縣財產事項,逕以自己縣議會之名義提起訴願,自屬當事人適格欠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