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27 號

日期 47 年 06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官署 (臺灣省政府) 就所屬縣市財產核定劃分,原難概指為對縣市法人所為之行政處分,縱令果係政府對縣市法人所為之處分而合於訴願法規定時,亦僅縣市長得以縣市之名義提起訴願。原告 (台北縣議會) 僅在行使一縣之立法權,其就關於縣財產事項,逕以自己縣議會之名義提起訴願,自屬當事人適格欠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7 年判字第 27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