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275 號
判例要旨
利害關係人之「力○寧糖片圖形」商標,係以日文「」為主,並繪有袋鼠圖,而原告之商標,僅有中文「克○寧」三字,別無其他任何圖形。不惟兩者圖樣構成差別顯著,而名稱讀音,亦不相同。以隔離的觀察,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均難謂有混同誤認之虞。其非近似,實甚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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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之「力○寧糖片圖形」商標,係以日文「」為主,並繪有袋鼠圖,而原告之商標,僅有中文「克○寧」三字,別無其他任何圖形。不惟兩者圖樣構成差別顯著,而名稱讀音,亦不相同。以隔離的觀察,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均難謂有混同誤認之虞。其非近似,實甚顯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