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276 號
判例要旨
系爭地既早於日據時期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數十年,其原有路溝又與道路成為一體,以供排水之用,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被告官署為配合農地重劃,利用該路既成側溝,為之疏濬,供重劃區農田排水之用,顯未變更原供需役之性質。原告對之雖仍有其所有權,但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而行使其權利。被告官署所為拒絕原告請求免予使用其土地作為排水溝之原處分,自不能謂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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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地既早於日據時期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數十年,其原有路溝又與道路成為一體,以供排水之用,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被告官署為配合農地重劃,利用該路既成側溝,為之疏濬,供重劃區農田排水之用,顯未變更原供需役之性質。原告對之雖仍有其所有權,但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而行使其權利。被告官署所為拒絕原告請求免予使用其土地作為排水溝之原處分,自不能謂為違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