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判字第 276 號
判例要旨
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始得免徵營業稅,其經常運用信託資金及自有資金購買土地,於短期內出售牟利陸續購進,陸續售出者,自不得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始得免徵營業稅,其經常運用信託資金及自有資金購買土地,於短期內出售牟利陸續購進,陸續售出者,自不得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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