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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277 號

日期 56 年 10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同類商品或雖非同類而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之註冊商標,及其註冊商標失效後未滿一年者,均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固為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前段所規定,但兩商標是否近似,應就構成各商標之主要部分,隔離觀察,是否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判斷。本件參加人之「白○WHITE 」商標圖形,為墨色楷書「白○」二字,並附以同色「WHITE 」外文字樣,而原告已註冊使用之「黑○牙膏及黑○白齒圖」商標圖形,則為一黑色男子口露白齒人像,上加「黑○」二字,不獨「白○」「黑○」,觀念上截然不同,且一則僅有文字,一則以人像為其主要部分,尤顯有差別,兩者隔離觀察,實無從引起混同誤認。至於好來藥物公司之「白○牙膏及白○黑牙齒圖」商標專用權,業已期滿,並未據該公司申請辦理續展手續。至參加人申請商標註冊時,該商標失效已有一年以上,亦已不在商標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前段規定之列。本院以往判例,係對不能確定其為專用期滿而未呈請續展註冊,或非因事故窒礙致暫不能為續展註冊之呈請者,始為保護該註冊人之利益,不許他人以使用於相同 (或類似) 商品之相同 (或近似) 該商標之商標註冊 (參照本院四十六年判字第七五號判例) 。茲該「白○牙膏及白○黑牙齒圖」商標專用權期滿而好來藥物公司並未申請續展註冊,既為明確之事實,而該好來藥物公司無暫不能為續展註冊之申請之窒礙事故,又屬顯然,自與大陸淪陷區商標之情形不同,不能對該已因專用期滿而失效之「白○牙膏及白○黑牙齒圖」商標復予保護。尤以該商標並未移轉與原告,原告在參加人申請註冊時並非該商標之權利人,根本無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據以提出異議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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