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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287 號

日期 57 年 09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十四條所謂以車輛搬移,係指其車輛當時確係以搬移私運進口之貨物為其使用之主要目的,且該車輛實際管領使用人,又係知情供給使用,不以所有人知情供給使用為必要。原告自己駕車搬運私貨,確係知情供給使用,而漁船自海上私運貨物起岸,其接運地點又係在蘇花公路距花蓮一五七公里之海邊,顯係在海關控制區域範圍之內。自堪認為未經海關核准,以車輛將私運進口之貨物搬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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