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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14 條(勘驗、搜索之筆錄製作)

勘驗搜索應將經過情形作成筆錄,交被詢問人或在場證人閱覽後,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有不能簽名蓋章或拒絕簽名蓋章者,由筆錄制作人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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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缉私条例第14条规定,勘验和搜查应当制作笔录,被询问者或在场证人应当查阅后一同签名或盖章。如果有无法签名盖章或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制作笔录的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根据上述段落,该法规要求海关在进行勘验和搜查时应当制作相应的笔录,并要求被询问者或在场证人在确认无误后为该笔录签名或盖章。如果有无法签名盖章或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出现,制作笔录的人应当在笔录中记录该事由。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勘验和搜查的过程清楚地记录下来以备后续使用,同时也防止搜查人员滥用职权。具体来说,海关在执行勘验和搜查时,应当将整个过程详细地记录在笔录中,包括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并且应当让被询问者或在场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果无法签名盖章或拒绝签名盖章,制作笔录的人应当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一种相关的例子是,海关人员在进行搜查时制作了一份搜索笔录,并邀请被搜查人查阅后签名,但是被搜查人因某种原因无法签名。在这种情况下,搜查人员应当在搜索笔录中记录被搜查人无法签名的原因,例如因为生病或身体不便。根据法规要求,此类情况下,应当将无法签名的事由明确记录在笔录中,以便后续参考和解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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