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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292 號

日期 56 年 11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在現行營業稅法施行以前,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之情形者,依照行為時適用之舊營業稅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固應逕行決定其營業額,補徵營業稅,但營業額之逕行決定,仍應依據查獲資料,核實算定,以期與事實相符。被告官署純憑當時盤點所短少之存貨(料) ,認係原告漏開統一發票之銷貨數量,但既有部分漏未盤點,則其據以決定原告逃漏之營業額,自即與事實不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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