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292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之註冊商標「 ESSAVEN」全為英文,關係人之審定商標,則以中文「永○福朗」四字為主要部分,下首附以「 Esevron」英文小字,就其外形作通體觀察,並無混淆誤認之虞,且二者英文之讀音亦相迥異,組成英文名稱之七個字母,復有三字不同,尚難認為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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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註冊商標「 ESSAVEN」全為英文,關係人之審定商標,則以中文「永○福朗」四字為主要部分,下首附以「 Esevron」英文小字,就其外形作通體觀察,並無混淆誤認之虞,且二者英文之讀音亦相迥異,組成英文名稱之七個字母,復有三字不同,尚難認為相近似。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