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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年判字第 29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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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判字第 293 號

日期 55 年 1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謂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依本院先例之見解,係指將管制或應稅之貨物,未經檢查而私運進口或出口而言(四十七年判字第六六號及四十九年判字第七三號判例參照)。若屬免稅且非管制物品,則與稅收或物資之管制無關,若因其於進口或出口時漏未報關,即一律論以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論處,與走私行為同科,殊有違海關緝私條例之立法本旨。本件原告運送出口之國產意文面霜,既非管制出口物品,且屬免徵出口稅之物品(出口稅已自三十五年九月起一律停徵),其未經檢查而出口之行為,當非海關緝私條例所予處罰之對象。該項物品,固亦應經檢查後始准出口,惟在未經檢查完畢前,當僅可不予放行,要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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