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6 年判字第 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6 年判字第 3 號

日期 3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襲用他人夙著盛譽之註冊商標,使用於非同一商品,必須商品之性質相同或近似,始能適用商標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此在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一一號已有解釋明文。原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為獸乳牛乳及其製品或仿造品如煉乳等。對方商標指定使用於餅乾商品,兩種商品之原料品質外觀既不相同,製造餅乾與煉製牛乳之營業範圍,亦不一致。縱如原告所稱,世上通售餅乾常含有牛乳在內,亦難據此認定餅乾與牛乳為性質相同或近似。且對方商標具有「天星糖果餅乾廠出品」字樣,其為顯明,在中國市場,亦不易使人誤認為他人出品,而有欺罔公眾之虞。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