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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判字第 3 號

日期 42 年 03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提起訴願雖已逾期,而在法定期間內,曾向原處分官署為不服之聲明者,仍應認為合法之訴願。本件原告,於三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被處分限一個月停業,即於八月五日向高雄縣政府遞有陳情書,雖未寫明訴願字樣,然其為一種不服之聲明,已堪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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