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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判字第 3 號

日期 43 年 04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本件原告於受停業處分後,即曾向原處分官署再三提出陳情書,雖未用訴願字樣,然其有不服原處分之意思表示,已堪認定。按在法定期間,曾向原處分官署有不服之意思表示者,即應認為訴願已合法提起,歷經本院裁判有案。訴願及再訴願決定認為原告受停業處分後,於法定期間內未有不服之意思表示,自難謂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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