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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3 號

日期 47 年 02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官署之效力,為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官署根據本院前所為判決以評定原告之南興商標註冊無效,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自均無違法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7 年判字第 3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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