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3 號
判例要旨
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官署之效力,為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官署根據本院前所為判決以評定原告之南興商標註冊無效,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自均無違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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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官署之效力,為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官署根據本院前所為判決以評定原告之南興商標註冊無效,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自均無違法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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