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年判字第 3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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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年判字第 30 號
判例要旨
查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原告申報進口之藥品數量既較實際進口之數量為少,即難謂非匿報。縱如原告所稱咎在發貨廠商誤裝數量,亦僅該廠商對於原告因而受罰發生損害賠償之問題,要不足為原告解免違章漏稅責任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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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原告申報進口之藥品數量既較實際進口之數量為少,即難謂非匿報。縱如原告所稱咎在發貨廠商誤裝數量,亦僅該廠商對於原告因而受罰發生損害賠償之問題,要不足為原告解免違章漏稅責任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