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固應自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所謂達到,係指將處分書送達於應行收受之人而言,如不能證明其處分書已依法送達,則訴願期間即無從起算,自不發生訴願逾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