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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305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五十三年度有關帳簿既非為避免預測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調閱,而係其會計人員攜離營業場所於返家中途中遺失,以致於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時無從提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五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帳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原處分官署依同業利潤標準以核定其所得額,顯非無據。又該項帳簿既非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原告復未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按之同查帳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原告自無主張俟其另行設置新帳,以供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