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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308 號

日期 61 年 08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原告所有「○王精」註冊商標,與關係人所有「○王」註冊商標之主要部分,均為「○王」二字,就二者隔離觀察不無混淆或誤認之虞,且原告之商標係使用於合成清潔劑等商品,關係人之商標係使用於香皂類商品,其使用商標之商品,雖非同類,要屬性質近似。關係人之「○王」商標註冊在先,原告自不得再以相近似之「○王精」為商標,申請註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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