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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判字第 309 號

日期 52 年 11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本件原告向被告官署承租公地耕作,其法律關係,純屬私法上之租賃契約,被告官署因查明原告未自任耕作,係轉租他人,收取租穀,經以通知撤銷原告承租權解除原租賃契約,無論其真意係解除租賃契約抑終止租賃契約,要係基於私法關係以出租人之地位向原告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基於公法關係以官署地位向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對之如有爭執,自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該管法院裁判,並不因是項通知,即受何拘束。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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