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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311 號

日期 62 年 07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系爭房屋雖為舊有違章建築,然既由土塊造改為磚造,其構造已經改變,自應以新違章建築論。無論改造時有無擴展面積以及原告受讓該屋時是否明知改造之事實,均應澈底拆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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