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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12舊違章建築之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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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2. 2.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之前,可以經准予修繕,但是修繕不得進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行為。此外,舊違章建築的修繕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進行。然而,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7輯之裁判內容》中並未提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違章建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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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