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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2 條(舊違章建築之修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2.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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