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2 條(舊違章建築之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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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 2.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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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之前,可以經准予修繕,但是修繕不得進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行為。此外,舊違章建築的修繕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進行。然而,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7輯之裁判內容》中並未提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違章建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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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