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3 條(拆除經費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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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所需經費,應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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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拆除違章建築時,應按照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所需的經費。根據這條規定,政府在執行拆除違章建築的工作時,需要確保有足夠的財政預算進行相關的支出。 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例子是,假設某個直轄市政府接到了一個違章建築的舉報並確認了違章情況,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要求,政府在執行拆除工作之前必須先從預算中編列相應的經費。政府會根據工程的規模、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拆除所需的經費,並將這些費用納入到預算中。然後,政府會按照預算程序進行相關的申請和審批,確保有足夠的預算來支付拆除工作所需的費用。只有在編列了足夠的預算之後,政府才能開始執行拆除違章建築的工作。
- 違章建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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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