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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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 2.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防火間隔。 (二)占用防火巷。 (三)占用騎樓。 (四)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 3.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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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這個法條共分為三個款。根據第一款的敘述,如果一個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到公共安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必須制定拆除計畫並在限期內進行拆除;但如果不影響公共安全,則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根據分類和分期原則進行列管拆除。 根據第二款,影響公共安全的範圍包括以下情形: 1. 整座既存違章建築被用於商業經營。關於商業使用的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在查報和拆除計畫中確定。 2. 在合法建築物上增建違章建築,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 佔用了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的屋頂避難平台。 - 違章建築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樓層。 3. 在合法建築物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 佔用了防火間隔。 - 佔用了防火巷。 - 佔用了騎樓。 - 佔用了法定空地以供商業使用。商業使用的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在查報和拆除計畫中確定。 - 佔用了開放空間。 4. 其他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情況。 第三款中提到,既存違章建築的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區公告,並且一次劃分為限。 這些解釋基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1 條的描述。根據法規的條文和相關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上的釋義。
- 違章建築名詞
- 第九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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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