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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312 號
判例要旨
五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帳準則第五十四條但書規定,不能排除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適用。本件被告官署於調查及復查時均承認原告購進臭麥之事實,僅不承認其申報盤損之數額,惟原告購進既為臭麥,則其必有盤損,應屬當然之理。縱令原告於被告官署調查或復查時,未能提示證明該項盤損數額三二九四公噸之證據,被告官署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按查得資料自行認定其短少數額,而非可以臭麥視為好麥,全部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