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判字第 316 號
判例要旨
人民對於官署之處分不服,如於法定訴願期間內誤向非主管官署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復於法定期間內向主管官署提起訴願者,應認為於法定期間內已有訴願之合法提起。又對於原處分如未經受處分書之送達,其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應自知悉原處分之時起算,此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四二二號及院字第一四三○號解釋,並本院四十七年判字第四號判例所示意旨,可以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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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官署之處分不服,如於法定訴願期間內誤向非主管官署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復於法定期間內向主管官署提起訴願者,應認為於法定期間內已有訴願之合法提起。又對於原處分如未經受處分書之送達,其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應自知悉原處分之時起算,此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四二二號及院字第一四三○號解釋,並本院四十七年判字第四號判例所示意旨,可以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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