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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判字第 325 號
判例要旨
查團體會議所為決議,係屬法律行為中之共同行為,其行為之是否有效,如有爭執,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行政官署無從予以處理。原告對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嘉義縣分會會員大會選舉之第二屆理監事,既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經判決駁回後,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復經判決駁回,如仍不服,自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乃原告又向被告官署 (嘉義縣政府) 請求重行選舉,顯不屬被告官署權限內之事項,被告官署通知予以拒絕,要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