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事件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之扣繳,不服臺灣省政府之訴願決定,應向主管官署之財政部提起再訴願,而原告竟向內政部併案提起,固有違訴願管轄之規定。惟再訴願官署認為管轄不合時,應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受理,而再訴願官署未為依法移轉,遽予駁回再訴願,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該部分之再訴願決定撤銷,仍由內政部逕行移送財政部審理決定。
廢 61 年判字第 32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08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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