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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17 條

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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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17 條規定期間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依民法:始日不算入,末日遇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Q · 訴願 30 日到底從哪天開始算?

訴願法第 17 條規定,期間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依民法。關鍵有二:依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所以你簽收處分書的當天是「第 0 天」,隔天才是第 1 天;依民法第 122 條,期間末日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再加上訴願法第 16 條的在途期間扣除,三條合看才不會把救濟期限算錯。

白話解讀

公文上印著「30 日內提起訴願」,你以為從手裡接到那一刻開始倒數 30 天,這個直覺會讓你算錯。期間怎麼算,訴願法自己沒寫清楚,它把整套規則交給民法。民法第 120 條告訴你:起算的「那一天」不算入。也就是說你今天簽收,明天才是第 1 天。民法第 122 條又告訴你:如果末日剛好遇到星期天、國定假日,期限自動延到下一個工作日。這兩條規則合在一起的結果是:很多人以為自己錯過了,其實還沒過;也有人以為還來得及,其實已經晚了。當你需要救濟的時候,差一天就是天堂和地獄。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17 條為期間計算的準據規定,明定訴願程序中一切以「日、星期、月、年」定之期間,除個別條文另有規定外,全部準用民法第 119 條至第 124 條的計算規則。其核心效果是統一了過去散見各處的計算標準,使始日不算入、末日遇休息日順延等規則一體適用於訴願全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處分書送達日(郵戳/簽收/公告期滿日)法定期間日數在途期間日數(不住受理機關所在地時加扣)
  • 回傳真正的訴願期間末日(已套用始日不算入、在途加扣、末日休息日順延三項規則)。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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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收到罰單那天到底算不算第一天?

不算。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你 1 月 1 日收到,1 月 2 日才是第 1 天,1 月 31 日才是第 30 天。內行人提示:這個規則對所有政府期限都適用,但有些承辦人員口頭也會說成「從簽收當天算 30 天」,你自己心裡要清楚怎麼算。

Q2第 30 天剛好是春節初一怎麼辦?

順延到春節後第一個上班日。民法第 122 條規定,期間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次日代之。內行人提示:順延只適用於末日,期間中間遇假日不停,所以遇到跨年、春節這種長假,提早送件永遠是最安全的選擇。

Q3訴願期間還能扣在途期間嗎?

可以。依訴願法第 16 條,不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委任有訴願代理人者不在此限。內行人提示:在途期間有專門的「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對照日數,住得越遠扣得越多,等於變相延長你的期限,別放棄這項權利。

Q4訴願 30 日從簽收當天算嗎?

不是。訴願法第 17 條準用民法第 120 條,始日不算入,簽收隔天才是第 1 天。

Q5訴願法第 17 條是什麼意思?

規定訴願程序一切期間,除個別條文另有規定外,全部依民法第 119 至 124 條計算。

Q6什麼叫始日不算入?

以日定期間者,起算當天不計入,自次日起算第 1 天,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明文。

Q7訴願期間和行政訴訟期間有何不同?

訴願原則 30 日(訴願法 14),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為 2 個月,兩者計算都依民法但日數不同。

Q8訴願 30 日怎麼自己算才保險?

記下送達日 → 次日標第 1 天 → 數到第 30 天 → 末日遇假日順延 → 預留 7 天緩衝送件。

Q9末日遇到連假怎麼處理?

依民法第 122 條,末日為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但中間連假照常計入不暫停。

Q10在途期間怎麼加扣?

依訴願法第 16 條及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按住所到受理機關路程遠近對照日數加扣。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逾期?

保留處分書送達回證或郵戳、訴願書收文戳記,以送達次日起算對照末日順延即可佐證。

Q12訴願法 17 vs 行政程序法期間規定差在哪?

兩者計算原理同源於民法,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另就期間有專條,訴願程序則直接準用民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mon_belieflegal_rulebasis
始日(送達當天)當天即算第 1 天始日不算入,隔天才是第 1 天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
末日遇休息日假日不影響,照樣截止末日為休息日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民法第 122 條
期間中間遇假日連假期間暫停計算中間假日照常計入,不暫停民法第 119、120 條
不在受理機關所在地全國一律 30 日另加扣在途期間訴願法第 16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38条〜第143条(期間の計算)
🇰🇷 韓國민법 제155조〜제161조(기간)
🇨🇳 中國民法典第200条〜第204条(期间的计算)
🇩🇪 德國BGB §§ 186–193(Fristen und Termine, insb. § 187 Abs. 1, § 193)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40–642(computation des délai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Computing and Extending Ti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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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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