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訴願經收受訴願書之機關認為管轄不合時,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依法受理」,係指對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處分有所不服,提起訴願,誤向非管轄訴願之機關提起者而言。本件原告係收受行政院命為補正之通知,自應向命補正之機關提出應補正之文書,並無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
81 年裁字第 104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1 年 09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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