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訴願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