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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