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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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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16條是說,如果你要向訴願機關提出申訴,但你不住在訴願機關所在地,那麼在計算申訴期限時,要扣除你在路上的時間。不過,如果你有委託代理人,而代理人住在訴願機關所在地,那麼你的申訴期限就不受影響了。至於扣除在途期間的具體辦法,則由行政院來定。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住在台北市,但他要向高雄市的訴願機關提出申訴,那麼在計算申訴期限時,要扣除他從台北到高雄的時間。但如果小明委託了一位住在高雄的代理人,那麼他的申訴期限就不受影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