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
訴願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願
人不在受理
訴願機關
所在地住居者,計算
法定期間
,應扣除其
在途期間
。但有
訴願
代理人
住居受理
訴願機關
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
訴願
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
在途期間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管轄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訴願人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送達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訴願之提起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程序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訴願法第16條是說,如果你要向訴願機關提出申訴,但你不住在訴願機關所在地,那麼在計算申訴期限時,要扣除你在路上的時間。不過,如果你有委託代理人,而代理人住在訴願機關所在地,那麼你的申訴期限就不受影響了。至於扣除在途期間的具體辦法,則由行政院來定。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住在台北市,但他要向高雄市的訴願機關提出申訴,那麼在計算申訴期限時,要扣除他從台北到高雄的時間。但如果小明委託了一位住在高雄的代理人,那麼他的申訴期限就不受影響了。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