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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2.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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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urfriend33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類似「行政程序法第50條」(如下) I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II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III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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