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15 條
- 1.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 2.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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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15 條:因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遲誤訴願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遲誤逾 1 年不得申請。
Q · 錯過 30 天訴願期限,還有救嗎?
依訴願法第 15 條,若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訴願期間,可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須同時補行訴願行為(即一併提出訴願書)。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絕對不得申請。
白話解讀
30 天訴願期限是死的,但人是活的。颱風淹水、車禍住院、家裡長輩過世你必須奔喪,這些都是真實會發生在普通人身上的事。本條是法律給普通人的一條安全繩:如果你錯過 30 天是因為「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原因消滅後 10 天內可以申請「回復原狀」,把訴願權救回來。但這條繩子有兩個重要限制:第一,你必須在原因消滅 10 天內動手,慢一秒都不行。第二,最終天花板是 1 年,超過了就算颱風淹了你家三次也救不回來。還有一個關鍵細節:申請回復原狀時,必須同時把訴願該做的動作(寫好訴願書)一起補做完成。光寫一封「我要申請回復原狀」的信沒有用,必須一手交申請、一手交訴願書。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15 條為訴願期間的回復原狀規定,指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法定訴願期間時,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回復其遲誤前的程序地位,並以遲誤未逾一年為絕對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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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錯過訴願期限可以申請回復原狀嗎?▾
可以,但限於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且須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並同時補行訴願行為。
Q2回復原狀要在幾天內申請?▾
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 1 年者,絕對不得申請,這是不可突破的絕對界限。
Q3申請回復原狀要準備什麼?▾
書面敘明遲誤事由與原因消滅日、相關證明文件(出院證明、災害證明等),並依第 2 項同時補提訴願書,缺一份都可能被駁回。
Q4訴願法 15 條回復原狀是什麼?▾
因不可歸責事由錯過訴願期限時的補救機制,可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救回訴願權。
Q5什麼叫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
天災、重大疾病住院、車禍、奔喪、被拘禁等客觀上無法處理的不可抗力等級事由。
Q6回復原狀和在途期間扣除差在哪?▾
回復原狀是遲誤後的事後補救;在途期間是路程時間的事前計算調整,兩者性質不同。
Q7原因消滅日如何認定?▾
以客觀事實為準,例如出院證明日、災害解除公告日,不是當事人主觀感受。
Q8訴願過期怎麼申請回復原狀?▾
確認原因消滅日 → 蒐集證明 → 寫申請書 → 同時補提訴願書 → 10 日內送受理機關。
Q9回復原狀的 10 天怎麼算?▾
從客觀原因消滅日起算 10 日,且距遲誤訴願期間不得逾 1 年。
Q10回復原狀要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醫院出院證明、災害證明書、報案三聯單、出國證明等,精確到日越難被駁回。
Q11申請回復原狀要不要錢?▾
訴願程序本身不收裁判費,但備齊證明文件、必要時委任代理可能產生成本。
Q12訴願回復原狀 vs 行政訴訟回復原狀差在哪?▾
訴願法 15 用於訴願階段,行政訴訟法 91 用於行政法院訴訟階段,制度同源但程序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回復原狀(訴願法15) | 在途期間扣除(訴願法16) |
|---|---|---|
| 適用情形 |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訴願期間 | 住居地非受理機關所在地的路程時間 |
| 性質 | 事後補救 | 期間計算的事前調整 |
| 時間限制 | 原因消滅後 10 日,總計不逾 1 年 | 依司法院公告之在途期間表 |
| 是否需同時補行訴願 | 是,須同時補提訴願書 | 否,僅延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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