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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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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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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願
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
訴願
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
訴願機關
申請
回復原狀
。但遲誤
訴願
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
回復原狀
,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
訴願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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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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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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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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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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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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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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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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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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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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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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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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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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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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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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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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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你因為天災或其他不是你的錯誤而延遲了提出上訴的時間,你可以在原因消失後的十天內向受理上訴的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如果你延遲的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就不能再申請了。申請回復原狀時,你也必須同時補上原本應該在期限內完成的上訴行為。 舉個例子,如果你因為地震而無法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等地震過後的十天內,你可以向受理上訴的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且補上原本應該在期限內完成的上訴行為。但如果你延遲的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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