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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2.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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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你因為天災或其他不是你的錯誤而延遲了提出上訴的時間,你可以在原因消失後的十天內向受理上訴的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如果你延遲的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就不能再申請了。申請回復原狀時,你也必須同時補上原本應該在期限內完成的上訴行為。 舉個例子,如果你因為地震而無法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等地震過後的十天內,你可以向受理上訴的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且補上原本應該在期限內完成的上訴行為。但如果你延遲的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就不能再申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