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14 條
- 1.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2.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3.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 4.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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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期間為 30 日,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
Q · 訴願有期限嗎?過了還能提嗎?
依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須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期限以受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不是寄出日;最後一天才郵寄、郵件延誤即逾期。利害關係人非處分相對人者,自知悉時起算 30 日,但處分作成逾 3 年即不得提起。誤向其他機關提出時,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白話解讀
30 天。從處分送到你手上的隔天開始算,你只有 30 天可以提訴願。這是台灣行政救濟最殘酷的一條時鐘。罰單、駁回、勒令停業,任何政府的處分送達後,你不在 30 天內動手,這扇門就永遠關上,再有理也救不回來。如果你不是處分的直接對象,而是被波及的利害關係人(例如鄰居違章建築影響到你),從你「知道這件事」那天開始算 30 天,但最長不超過 3 年。還有一個救命細節:訴願書是否準時,不是看你寫的日期,是看「機關收到的日期」。你最後一天才寄出,郵件慢了一天,期限就過了。寄錯機關還有救:誤寄到其他機關時,以該機關收到的日期視為提起訴願之日,這是法律給你的安全網。
法律定性
訴願期間指人民不服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請求救濟所受的法定時限。依訴願法第 14 條,相對人為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利害關係人為知悉時起算 30 日且設 3 年絕對上限,並以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構成行政救濟程序的起算與失權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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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期限是幾天?▾
30 日,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
Q2訴願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送達當天不算第一天。
Q3訴願期限是看寄出日還是收件日?▾
看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第 3 項),不是郵戳寄出日。
Q4利害關係人的訴願期限怎麼算?▾
自知悉時起算 30 日,但處分作成逾 3 年即不得提起(第 2 項)。
Q5訴願書寄錯機關還有救嗎?▾
有。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第 4 項)。
Q6過了 30 天還能訴願嗎?▾
原則不行,逾期受理機關將不受理;但符合訴願法第 15 條不可歸責事由者可聲請回復原狀。
Q7住在外縣市,期限能扣在途期間嗎?▾
可,依訴願法第 16 條扣除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者不適用。
Q8處分沒記載救濟期限怎麼辦?▾
依訴願法第 90 條,未為救濟教示者,訴願期間延長為自處分送達後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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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相對人 | 利害關係人 |
|---|---|---|
| 起算點 | 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 | 知悉時 |
| 期間長度 | 30 日 | 30 日 |
| 絕對上限 | 無(以送達起算) | 處分作成後 3 年 |
| 準據日 | 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 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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