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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14 條

  1. 1.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 2.利害關係人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 3.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4. 4.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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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期間為 30 日,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

Q · 訴願有期限嗎?過了還能提嗎?

依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須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期限以受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不是寄出日;最後一天才郵寄、郵件延誤即逾期。利害關係人非處分相對人者,自知悉時起算 30 日,但處分作成逾 3 年即不得提起。誤向其他機關提出時,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白話解讀

30 天。從處分送到你手上的隔天開始算,你只有 30 天可以提訴願。這是台灣行政救濟最殘酷的一條時鐘。罰單、駁回、勒令停業,任何政府的處分送達後,你不在 30 天內動手,這扇門就永遠關上,再有理也救不回來。如果你不是處分的直接對象,而是被波及的利害關係人(例如鄰居違章建築影響到你),從你「知道這件事」那天開始算 30 天,但最長不超過 3 年。還有一個救命細節:訴願書是否準時,不是看你寫的日期,是看「機關收到的日期」。你最後一天才寄出,郵件慢了一天,期限就過了。寄錯機關還有救:誤寄到其他機關時,以該機關收到的日期視為提起訴願之日,這是法律給你的安全網。

法律定性

訴願期間指人民不服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請求救濟所受的法定時限。依訴願法第 14 條,相對人為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利害關係人為知悉時起算 30 日且設 3 年絕對上限,並以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構成行政救濟程序的起算與失權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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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期限是幾天?

30 日,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

Q2訴願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送達當天不算第一天。

Q3訴願期限是看寄出日還是收件日?

看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第 3 項),不是郵戳寄出日。

Q4利害關係人的訴願期限怎麼算?

自知悉時起算 30 日,但處分作成逾 3 年即不得提起(第 2 項)。

Q5訴願書寄錯機關還有救嗎?

有。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第 4 項)。

Q6過了 30 天還能訴願嗎?

原則不行,逾期受理機關將不受理;但符合訴願法第 15 條不可歸責事由者可聲請回復原狀。

Q7住在外縣市,期限能扣在途期間嗎?

可,依訴願法第 16 條扣除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者不適用。

Q8處分沒記載救濟期限怎麼辦?

依訴願法第 90 條,未為救濟教示者,訴願期間延長為自處分送達後一年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相對人利害關係人
起算點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知悉時
期間長度30 日30 日
絕對上限無(以送達起算)處分作成後 3 年
準據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 18 条(審査請求期間:処分があったことを知った日の翌日から 3 か月)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27조(행정심판 청구기간:처분이 있음을 안 날부터 90일)
🇨🇳 中國行政复议法第 9 条(申请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
🇩🇪 德國§ 70 VwGO(Widerspruchsfrist:ein Monat nach Bekanntgabe des Verwaltungsakts)
🇫🇷 法國Article R. 421-1 du 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délai de recours:deux mois)
🇺🇸 美國5 U.S.C. § 704(review of final agency action;無統一法定期限,依各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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