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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 利害關係人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4.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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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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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7953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若超過訴願期間,會生成形式存續力,不得撤銷重新起算時效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願之提起,「🥷相對人」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行政程序法110)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II 「🥷利害關係人」(例如罰鍰義務人之繼承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Exc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法律安定性 III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IV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xiii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 →送達當天不予計算,且時效為30日內(非1個月) III→收受採“到達主義” IV→“視為”=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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