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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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shiuning
9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30日,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三十日」➡️法定救濟期間
(法律不保護自己在權利上睡眠的人)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若超過訴願期間,會生成形式存續力,不得撤銷重新起算時效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願之提起,「🥷相對人」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行政程序法110)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II 「🥷利害關係人」(例如罰鍰義務人之繼承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Exc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法律安定性
III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IV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 →送達當天不予計算,且時效為30日內(非1個月)
III→收受採“到達主義”
IV→“視為”=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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