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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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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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13 條:原處分機關以公文署名機關為準,但上級機關依職權決定、交下級執行者,以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Q · 訴願到底要告哪個機關?看公文上蓋誰的章嗎?
原則看公文署名機關,但上級交辦時告上級
依訴願法第 13 條,原則上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也就是公文落款署名的機關就是你的訴願對象。但有一個但書例外:如果處分是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做的決定,只是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俗稱跑腿),真正的原行政處分機關是該上級機關。認錯對象會被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張罰單,上面蓋著區公所的章。你以為要告區公所,結果跑去訴願才發現對象搞錯了,因為這個處分其實是上面的縣政府授權區公所執行的。這條法律就是在告訴你:要找誰算帳,不是看公文上蓋誰的章,而是看「誰真正做了這個決定」。原則上,公文上署名的機關就是被告對象。但有個例外:如果是上級機關依法做的決定,只是叫下級機關執行(俗稱「跑腿」),真正要告的是上級機關。搞錯對象,訴願會被程序駁回,30 天的救濟時限可能就這樣燒掉。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13 條為原行政處分機關認定之準據規範。其確立雙重判準:原則採「名義說」,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公文署名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例外於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之情形,回歸「實質說」,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藉以避免上級藉下級之名脫免被告地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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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要告哪個機關?
原則上告公文落款署名的機關,但若處分是上級機關依法定職權決定、交由下級執行,則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Q2原行政處分機關是什麼意思?
指實際做出該行政處分的機關,是你提起訴願時的被告對象,依訴願法第 13 條以實施處分時之名義為準認定。
Q3訴願告錯機關會怎樣?
可能被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且 30 日訴願期間仍持續進行,恐喪失救濟機會。
Q4原行政處分機關是什麼?
實際做出處分、作為訴願被告對象的機關,依第 13 條以實施處分時之名義為準認定。
Q5名義說和實質說差在哪?
名義說看公文署名(原則),實質說看誰本於職權做決定(但書例外),不一致時實質說勝出。
Q6什麼叫上級交由下級執行?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做成決定,僅由下級機關對外通知或執行,常見於代徵、代辦、稽查場景。
Q7訴願怎麼確認原處分機關?
先看公文署名 → 再看處分法律依據 → 判斷是否上級職權交辦 → 不確定就去函機關確認權責。
Q8訴願書原處分機關怎麼寫?
在書狀開頭載明「原行政處分機關為○○○」並附判斷理由,引用處分依據與決定權歸屬。
Q9怎麼證明處分是上級做的決定?
比對處分引用法條的職權歸屬、向業務單位去函詢問並保留書面回覆作為佐證。
Q10認錯機關後還能補救嗎?
受理機關得函轉或限期補正,但 30 日期間仍在跑,補救不及恐喪失救濟,提起前先確認最穩。
Q11訴願 vs 行政訴訟被告機關認定差在哪?
訴願被告為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撤銷之訴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機關或原處分機關,邏輯相承但條文不同。
Q12委任 vs 委託的處分對象差在哪?
委任(有隸屬)以受委任下級為原處分機關(第 8 條);委託(無隸屬)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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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principle_name_rule | exception_rule |
|---|---|---|
| 判準 | 名義說(原則) | 實質說(但書) |
| 依據 |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 |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交下級執行 |
| 原處分機關 | 公文署名機關 | 該上級機關 |
| 適用情形 | 多數一般處分 | 代執行、代辦、上級交辦事件 |
principle_name_rule
- 判準
- 名義說(原則)
- 依據
-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
- 原處分機關
- 公文署名機關
- 適用情形
- 多數一般處分
exception_rule
- 判準
- 實質說(但書)
- 依據
-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交下級執行
- 原處分機關
- 該上級機關
- 適用情形
- 代執行、代辦、上級交辦事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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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315 制定)
官吏因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應負刑事責任或應付懲戒者,由最終決定之官署於決定後,送主管機關辦理。
(025121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願。 前項行為能力及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0871002 全文修正)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 行政處分名詞
官吏因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應負刑事責任或應付懲戒者,由最終決定之官署於決定後,送主管機關辦理。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訴願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願。 前項行為能力及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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