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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13

快速跳轉

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13 條:原處分機關以公文署名機關為準,但上級機關依職權決定、交下級執行者,以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Q · 訴願到底要告哪個機關?看公文上蓋誰的章嗎?

原則看公文署名機關,但上級交辦時告上級

依訴願法第 13 條,原則上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也就是公文落款署名的機關就是你的訴願對象。但有一個但書例外:如果處分是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做的決定,只是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俗稱跑腿),真正的原行政處分機關是該上級機關。認錯對象會被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張罰單,上面蓋著區公所的章。你以為要告區公所,結果跑去訴願才發現對象搞錯了,因為這個處分其實是上面的縣政府授權區公所執行的。這條法律就是在告訴你:要找誰算帳,不是看公文上蓋誰的章,而是看「誰真正做了這個決定」。原則上,公文上署名的機關就是被告對象。但有個例外:如果是上級機關依法做的決定,只是叫下級機關執行(俗稱「跑腿」),真正要告的是上級機關。搞錯對象,訴願會被程序駁回,30 天的救濟時限可能就這樣燒掉。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13 條為原行政處分機關認定之準據規範。其確立雙重判準:原則採「名義說」,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公文署名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例外於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之情形,回歸「實質說」,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藉以避免上級藉下級之名脫免被告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要告哪個機關?

原則上告公文落款署名的機關,但若處分是上級機關依法定職權決定、交由下級執行,則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Q2原行政處分機關是什麼意思?

指實際做出該行政處分的機關,是你提起訴願時的被告對象,依訴願法第 13 條以實施處分時之名義為準認定。

Q3訴願告錯機關會怎樣?

可能被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且 30 日訴願期間仍持續進行,恐喪失救濟機會。

Q4原行政處分機關是什麼?

實際做出處分、作為訴願被告對象的機關,依第 13 條以實施處分時之名義為準認定。

Q5名義說和實質說差在哪?

名義說看公文署名(原則),實質說看誰本於職權做決定(但書例外),不一致時實質說勝出。

Q6什麼叫上級交由下級執行?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做成決定,僅由下級機關對外通知或執行,常見於代徵、代辦、稽查場景。

Q7訴願怎麼確認原處分機關?

先看公文署名 → 再看處分法律依據 → 判斷是否上級職權交辦 → 不確定就去函機關確認權責。

Q8訴願書原處分機關怎麼寫?

在書狀開頭載明「原行政處分機關為○○○」並附判斷理由,引用處分依據與決定權歸屬。

Q9怎麼證明處分是上級做的決定?

比對處分引用法條的職權歸屬、向業務單位去函詢問並保留書面回覆作為佐證。

Q10認錯機關後還能補救嗎?

受理機關得函轉或限期補正,但 30 日期間仍在跑,補救不及恐喪失救濟,提起前先確認最穩。

Q11訴願 vs 行政訴訟被告機關認定差在哪?

訴願被告為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撤銷之訴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機關或原處分機關,邏輯相承但條文不同。

Q12委任 vs 委託的處分對象差在哪?

委任(有隸屬)以受委任下級為原處分機關(第 8 條);委託(無隸屬)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第 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inciple_name_ruleexception_rule
判準名義說(原則)實質說(但書)
依據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交下級執行
原處分機關公文署名機關該上級機關
適用情形多數一般處分代執行、代辦、上級交辦事件

principle_name_rule

判準
名義說(原則)
依據
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
原處分機關
公文署名機關
適用情形
多數一般處分

exception_rule

判準
實質說(但書)
依據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交下級執行
原處分機關
該上級機關
適用情形
代執行、代辦、上級交辦事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4条(審査請求をすべき行政庁・処分庁の認定)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17조(피청구인의 적격 - 처분청)
中國行政复议法 第10条(被申请人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德國VwGO § 78(Beklagter - die Behörde, die den Verwaltungsakt erlassen ha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4

(0190315 制定)

官吏因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應負刑事責任或應付懲戒者,由最終決定之官署於決定後,送主管機關辦理。

(025121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願。   前項行為能力及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0871002 全文修正)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 行政處分名詞
(0190315 制定)

官吏因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應負刑事責任或應付懲戒者,由最終決定之官署於決定後,送主管機關辦理。

(025121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願。   前項行為能力及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08710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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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1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