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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40008005 號
要旨
訴願管轄,係以顯名主義為原則,即受處分人向名義上作成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其訴願之提起即屬有效,該上級機關即應受理
主旨
所報雲林縣政府就該轄醫師申請報備跨區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所為准駁處分所生訴願管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行政院衛生署)94 年 2 月 24 日衛署訴字第 0940007253 號致本院函。
二、依訴願法第 4 條及第 13 條規定之規範意旨,有關訴願之管轄,應以「顯名主義」為原則,即受處分人向名義上作成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者,其訴願之提起即屬有效;本件訴願標的(即原處分)係由性質上屬機關之雲林縣衛生局所作成,訴願人向名義上作成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即雲林縣政府)提起訴願,符合前揭顯名主義之原則,雲林縣政府即應受理。至本案倘前揭處分之作成有違法之處,理應由雲林縣衛生局主動撤銷原處分,或由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予以矯正,方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