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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327 號
判例要旨
橡膠汽車輪胎原不論新舊均應歸入進口稅則第三七一號 (戊) 項,按四○%稅率課徵進口稅捐,惟輪胎中已切斷者,因其非經複製不能再作輪始使用,故認其屬於橡膠廢品,准予歸入進口稅則第七三一號 (甲) 項,按稅率一五%課徵。原告對於該項舊輪胎之處置,如已達到非經複製不能再作輪胎使用之程度,縱令未將車胎切斷,亦已成為廢舊橡膠,實質上與切斷之效果,並無差異,已使該項輪胎失去車胎之功能,非經複製不能更作車胎使用,應可認其為橡膠廢品,自得依照進口稅則第七三一號 (甲) 項按一五%稅率繳納進口稅捐,尚難認有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定違法漏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