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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判字第 3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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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判字第 33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之事件應歸普通司法機關管轄而行政官署若予以實體上之裁判者即屬違法受理當然不能認為有效(為提寺產興學事件)

(二)行政訴訟法所謂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係指不服再訴願之決定者得以提起行政訴訟而言並非僅限於提起再訴願之人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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