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判字第 3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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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判字第 33 號
判例要旨
國家機關對於人民私經濟上權義關係與人民處於對等地位迥非公法上之權力服從關係可比因之對於私經濟之行為不能以行政處分逕自處置 (為追繳所欠教育基金本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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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對於人民私經濟上權義關係與人民處於對等地位迥非公法上之權力服從關係可比因之對於私經濟之行為不能以行政處分逕自處置 (為追繳所欠教育基金本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