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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330 號

日期 57 年 10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就查得資料逕行決定之案件,如事後發現有應行課稅之新資料,稽徵機關仍得合併原逕行決定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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