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提起訴願,須以人民因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為要件,訴願法第一條規定甚明。公務人員對於主管或上級官署就人事行政範圍所為處分有何不服,與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有別,不得提起訴願。本件原告係委任警官,現服務於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改制時未能陞遷薦任職位,而命令發表他人升充,認為該項人事命令係屬違背法令,遂向內政部及行政院一再提起訴願,按之首開說明,自非法之所許。
55 年判字第 33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5 年 12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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