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之徵收,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不包括可能所得在內,尚未受償之利息,係屬債權之一部,不能認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四款前段之來源所得,自不得課徵所得稅。否則債權人於未曾受領利息之前,先有繳納所得稅之義務,稅法本旨,當非如是。
61 年判字第 33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08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8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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