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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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8 條定義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列舉股利、勞務報酬、利息、租金、權利金、財產交易增益等十一款,以所得產生地為判斷核心。
Q · 錢匯到國外帳戶,是不是就不用報台灣的稅?
依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判斷標準是「所得產生地」,不是「收款地」也不是「國籍」。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的薪水,即使匯到瑞士或美國帳戶,依第三款仍是來源所得。第8條列舉十一款(股利、盈餘、勞務報酬、利息、租金、權利金、財產交易增益、駐外薪資、營業盈餘、競賽獎金、其他收益),第十一款為兜底條款,確保清單沒有漏洞。
白話解讀
台灣的稅網比你想像的大得多。不管你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你的錢跟台灣沾上邊,這條就在盯著你。股利、薪水、利息、租金、權利金、交易利得、獎金,甚至你的專利被台灣公司拿去用,全部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最讓人意外的是第八款:政府派你去國外工作,你人在倫敦、東京、紐約領的薪水,照樣是台灣來源所得,照樣要報稅。而第十一款是兜底條款,前面十項沒列到的,只要在台灣境內取得,通通抓進來。這張清單的邏輯不是「你是誰」,而是「錢從哪裡來」。搞清楚這十一項,你才知道哪些錢國稅局看得到、哪些錢你有合法空間去安排。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8 條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性規範,以所得產生地為核心,列舉十一款應認定為境內來源的所得類型,構成台灣稅務管轄權的邊界。其判斷不分國籍,只問所得是否與中華民國境內具有來源連結,是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的判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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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什麼?▾
指與台灣境內具有來源連結的十一款所得,以所得產生地判斷,不看國籍。
Q2錢匯到國外帳戶要報台灣稅嗎?▾
要。判斷標準是所得產生地,不是收款地。在台灣工作的薪水匯到國外仍是來源所得。
Q3外國人在台灣的收入要繳稅嗎?▾
要。第8條不分國籍,符合任一款即為來源所得,差別只在稅率與申報方式。
Q4在台灣遠端幫國外公司工作的薪水算來源所得嗎?▾
原則算。第三款看勞務提供地;但非居住者一年居留不超過90天且雇主在境外可豁免。
Q5海外存款利息要報台灣稅嗎?▾
非居住者不用;居住者走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超過門檻才課稅。
Q6第十一款其他收益是什麼?▾
兜底條款,前十款未列、但在台灣境內取得的收益(如違約金、和解金)都可能歸入。
Q7駐外人員的薪水算台灣來源所得嗎?▾
算。第八款規定政府派駐國外人員的薪水,不管人在哪,都是來源所得。
Q8在台灣中獎的獎金要繳稅嗎?▾
要。第十款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為來源所得,通常發放時已就源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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