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 條定義財產交易所得:非為經常買賣營利而持有之財產,因買賣或交換所生之增益。
Q · 賣東西賺的錢算財產交易所得還是做生意?
看你是否經常買賣營利,偶發持有才算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9 條,關鍵不在你賺不賺,而在你「為何持有」。若財產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買賣或交換的增益即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第 14 條第七類)。但若交易頻率、規模達到「經常營利」程度,則被認定為營利所得,須辦營業登記、繳營業稅,稅制完全不同。
你把一台開了三年的車賣掉賺了五萬塊,跟一個每個月在網路上翻賣十台二手車賺錢的人,在稅法眼裡是完全不同的物種。這條就是那條分類線。它定義「財產交易所得」的核心條件:你持有這個財產,不是為了經常性的買進賣出營利。一旦你的行為被認定是「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你就不是財產交易,你是營利事業,適用的稅制、稅率、申報方式全部不同。這條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裡藏著一個分水嶺:你是偶然的賣方,還是實質的商人?答案不是你自己決定的,是國稅局根據你的交易頻率、規模、持有時間來判斷的。
財產交易所得,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其損失則為財產交易損失。本條為所得稅法區分偶發性資本利得與營利事業所得的判準依據,核心在於持有目的而非單純的價差。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律上只要有增益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實務上小額個人二手交易(衣物、書籍)國稅局幾乎不追,但高單價物品(珠寶、名錶、藝術品、車輛)易被大額交易通報帶出。內行人提示:忘了原始取得成本無法計算時,國稅局會按售價一定比例推計課稅,主動保留購買憑證通常比被推計低得多。
財政部以每月銷售額 8 萬元為門檻,超過須辦營業登記,但這只是形式標準,實質仍看整體行為模式:固定進貨來源、定期上架、商品多元、有客服流程,即使月營收不到 8 萬也可能被認定營利。內行人提示:國稅局可向電商平台調取交易資料,被查到除補繳營業稅與所得稅外,還有未辦營業登記的罰鍰。
非為經常營利而持有之財產,因買賣或交換所生之增益,是綜所稅十類所得的第七類。
差在持有目的:偶發非營利持有是財產交易所得,反覆買賣營利是營利所得,稅制與申報方式完全不同。
以反覆、繼續從事買賣為業之行為,國稅局依交易頻率、規模、進貨來源、營業場所綜合實質認定。
不同。證券交易所得依第 4 條之 1 停徵,排除於本條適用之外;本條主要適用於動產與舊制不動產。
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再減必要費用(移轉費、改良費),即為財產交易所得。
次年 5 月底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有損失可自同年度同類所得扣除,三年內遞延。
備妥購入發票、買賣契約等取得成本憑證,避免被稽徵機關按售價比例推計課稅。
依財政部公告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成交價額一定比例計算,通常高於以實際成本計算的稅額。
105 年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第 14 條之 4 以下),舊制房屋與動產才適用本條。
偶發財產交易不課營業稅;達經常營利程度被認定營利事業後,須加課 5% 營業稅。
| 項目 | 財產交易所得 | 營利所得 |
|---|---|---|
| 持有目的 | 非經常買賣、偶發持有 | 反覆繼續買賣營利 |
| 課稅依據 | 所得稅法第 9、14 條(第七類) | 所得稅法第 11、24 條+營業稅法 |
| 申報方式 | 併入個人綜所稅 | 辦營業登記、開發票、記帳 |
| 附加稅負 | 無營業稅 | 須繳 5% 營業稅 |
| 認定主體 | 稽徵機關依交易頻率規模實質認定 | 同左,達經常營利程度即適用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第一類丙項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或自繳所得稅者,於結算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第三類所得應課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新設立或改組合併受盤後另立或存續之營利事業,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業務種類、負責人、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及其出資額,暨其他有關徵稅事項,申請當地主管徵收機關登記。
本法稱所得稅,係指本法規定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但土地、個人與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具、營利事業辦公室使用之傢具、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增益,不包括在內。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立法理由本條但書規定已修正移列第四條第十六款。
第一類丙項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或自繳所得稅者,於結算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第三類所得應課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新設立或改組合併受盤後另立或存續之營利事業,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業務種類、負責人、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及其出資額,暨其他有關徵稅事項,申請當地主管徵收機關登記。
本法稱所得稅,係指本法規定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但土地、個人與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具、營利事業辦公室使用之傢具、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增益,不包括在內。
本條但書規定已修正移列第四條第十六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