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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9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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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 條定義財產交易所得:非為經常買賣營利而持有之財產,因買賣或交換所生之增益。

Q · 賣東西賺的錢算財產交易所得還是做生意?

看你是否經常買賣營利,偶發持有才算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9 條,關鍵不在你賺不賺,而在你「為何持有」。若財產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買賣或交換的增益即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第 14 條第七類)。但若交易頻率、規模達到「經常營利」程度,則被認定為營利所得,須辦營業登記、繳營業稅,稅制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把一台開了三年的車賣掉賺了五萬塊,跟一個每個月在網路上翻賣十台二手車賺錢的人,在稅法眼裡是完全不同的物種。這條就是那條分類線。它定義「財產交易所得」的核心條件:你持有這個財產,不是為了經常性的買進賣出營利。一旦你的行為被認定是「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你就不是財產交易,你是營利事業,適用的稅制、稅率、申報方式全部不同。這條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裡藏著一個分水嶺:你是偶然的賣方,還是實質的商人?答案不是你自己決定的,是國稅局根據你的交易頻率、規模、持有時間來判斷的。

法律定性

財產交易所得,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其損失則為財產交易損失。本條為所得稅法區分偶發性資本利得與營利事業所得的判準依據,核心在於持有目的而非單純的價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賣二手東西賺的錢到底要不要報稅?

法律上只要有增益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實務上小額個人二手交易(衣物、書籍)國稅局幾乎不追,但高單價物品(珠寶、名錶、藝術品、車輛)易被大額交易通報帶出。內行人提示:忘了原始取得成本無法計算時,國稅局會按售價一定比例推計課稅,主動保留購買憑證通常比被推計低得多。

Q2我在網拍賣自己的東西,什麼時候會被當成營利事業?

財政部以每月銷售額 8 萬元為門檻,超過須辦營業登記,但這只是形式標準,實質仍看整體行為模式:固定進貨來源、定期上架、商品多元、有客服流程,即使月營收不到 8 萬也可能被認定營利。內行人提示:國稅局可向電商平台調取交易資料,被查到除補繳營業稅與所得稅外,還有未辦營業登記的罰鍰。

Q3財產交易所得是什麼?

非為經常營利而持有之財產,因買賣或交換所生之增益,是綜所稅十類所得的第七類。

Q4財產交易所得和營利所得差在哪?

差在持有目的:偶發非營利持有是財產交易所得,反覆買賣營利是營利所得,稅制與申報方式完全不同。

Q5什麼叫「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

以反覆、繼續從事買賣為業之行為,國稅局依交易頻率、規模、進貨來源、營業場所綜合實質認定。

Q6財產交易所得跟證券交易所得一樣嗎?

不同。證券交易所得依第 4 條之 1 停徵,排除於本條適用之外;本條主要適用於動產與舊制不動產。

Q7財產交易所得怎麼算?

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再減必要費用(移轉費、改良費),即為財產交易所得。

Q8財產交易所得怎麼申報?

次年 5 月底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有損失可自同年度同類所得扣除,三年內遞延。

Q9賣高價資產要準備什麼證明?

備妥購入發票、買賣契約等取得成本憑證,避免被稽徵機關按售價比例推計課稅。

Q10被推計課稅大概會課多少?

依財政部公告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成交價額一定比例計算,通常高於以實際成本計算的稅額。

Q11財產交易所得 vs 房地合一稅哪個適用?

105 年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第 14 條之 4 以下),舊制房屋與動產才適用本條。

Q12財產交易所得 vs 營業稅差在哪?

偶發財產交易不課營業稅;達經常營利程度被認定營利事業後,須加課 5% 營業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財產交易所得營利所得
持有目的非經常買賣、偶發持有反覆繼續買賣營利
課稅依據所得稅法第 9、14 條(第七類)所得稅法第 11、24 條+營業稅法
申報方式併入個人綜所稅辦營業登記、開發票、記帳
附加稅負無營業稅須繳 5% 營業稅
認定主體稽徵機關依交易頻率規模實質認定同左,達經常營利程度即適用

財產交易所得

持有目的
非經常買賣、偶發持有
課稅依據
所得稅法第 9、14 條(第七類)
申報方式
併入個人綜所稅
附加稅負
無營業稅
認定主體
稽徵機關依交易頻率規模實質認定

營利所得

持有目的
反覆繼續買賣營利
課稅依據
所得稅法第 11、24 條+營業稅法
申報方式
辦營業登記、開發票、記帳
附加稅負
須繳 5% 營業稅
認定主體
同左,達經常營利程度即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所得税法 第33条(譲渡所得)
韓國소득세법 제94조(양도소득의 범위)
中國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第8项(财产转让所得)
德國EStG § 23(Private Veräußerungsgeschäfte)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150-0 A(plus-values de cession)
美國IRC § 1221–1222(capital asset / capital gai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320130 制定)

第一類丙項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或自繳所得稅者,於結算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三類所得應課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0370316 全文修正)

新設立或改組合併受盤後另立或存續之營利事業,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業務種類、負責人、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及其出資額,暨其他有關徵稅事項,申請當地主管徵收機關登記。

(0441213 全文修正)

本法稱所得稅,係指本法規定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0520115 全文修正)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但土地、個人與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具、營利事業辦公室使用之傢具、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增益,不包括在內。

(0621228 修正)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立法理由本條但書規定已修正移列第四條第十六款。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0320130 制定)

第一類丙項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或自繳所得稅者,於結算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三類所得應課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0370316 全文修正)

新設立或改組合併受盤後另立或存續之營利事業,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業務種類、負責人、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及其出資額,暨其他有關徵稅事項,申請當地主管徵收機關登記。

(0441213 全文修正)

本法稱所得稅,係指本法規定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0520115 全文修正)

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但土地、個人與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具、營利事業辦公室使用之傢具、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增益,不包括在內。

(0621228 修正)

本條但書規定已修正移列第四條第十六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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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9 條規定:「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