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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0 條(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2. 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 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二、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三、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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