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 條(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
- 1.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 2.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 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二、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三、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條定義固定營業場所與營業代理人,是外國企業在台是否負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判斷基準。
Q · 外國公司沒在台灣設公司,就不用繳台灣的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10條,只要外國公司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管理處、分支機構、工廠、棧房、建築工程場所等),或有「營業代理人」(有權簽約、儲貨交付、或接單三者之一),就構成在台課稅基礎,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沒有設立法人,跟有沒有納稅義務是兩回事。唯一例外是純採購存放、不加工製造的倉庫。
白話解讀
一家外國公司想在台灣做生意但又不想被課台灣的稅,關鍵就在這條。只要你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台灣國稅局就有權對你的營業利潤課稅。管理處、分公司、辦事處、工廠、倉庫、礦場、工地,全部算。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如果你的倉庫純粹是為了採購存放貨品、不做加工製造,那就不算。代理人的部分更微妙:你在台灣請了一個人幫你簽合約、交貨、接單,三個條件中了任何一個,國稅局就認定你在台灣有「營業代理人」,效果等同於你自己設了辦公室。很多外商以為「我沒在台灣設公司」就沒事,結果被一個有簽約權的業務代表拉進了台灣稅網。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0條為定義性條文,劃定外國企業在台課稅的兩個關鍵連結點:一是「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涵蓋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存放且不加工製造之倉棧或保養場所除外;二是「營業代理人」,指有權經常代表簽約、經常儲備產品並代為交付、或經常接受訂貨三種代理人之任一。兩者構成判斷外國企業是否負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義務的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辦事處算固定營業場所嗎?▾
要看辦事處實際做什麼。如果只做市場調查、聯絡、廣告等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按國際稅法慣例不算。但如果人員在台談生意、簽約、處理訂單,就超出輔助性質,構成固定營業場所。內行人提示:台灣與日本、英國、新加坡等國有租稅協定,協定對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通常比國內法寬鬆,有適用時先看協定。
Q2建築工地算固定營業場所嗎?持續多久才算?▾
本條明確把建築工程場所列為固定營業場所的一種,但實務上短期工程通常不認定。財政部函釋及台灣簽署的租稅協定多採六個月或十二個月門檻。內行人提示:工期計算是連續的,不能拆成多個短期合約規避,同一工地分三個五個月合約,國稅局會合併計算為十五個月。
Q3什麼是營業代理人?▾
依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營業代理人指符合三條件任一者:一、除代理採購外,有權經常代表簽約;二、經常儲備所代理事業的產品並代為交付;三、經常代為接受訂貨。內行人提示:在代理合約中明確限制代理人無權代表簽約,是避免外國企業在台被認定有營業代理人、進而產生稅務義務的關鍵條款。
Q4外國公司在台灣辦事處要繳稅嗎?▾
看辦事處做什麼。僅市調、聯絡、廣告等輔助性活動通常不算固定營業場所;若談約、簽約、接單就構成,須繳台灣稅。
Q5什麼是固定營業場所?▾
經營事業的固定場所,含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建築工程場所,但純採購存放不加工的倉庫除外。
Q6固定營業場所跟營業代理人差在哪?▾
前者是「有實體據點」,後者是「靠人」——透過台灣代理人的簽約、交貨或接單行為,使外國企業在台產生稅務連結。
Q7怎麼判斷外國企業在台是否構成固定營業場所?▾
盤點據點 → 套採購倉庫但書 → 檢視活動是否核心營業 → 比對代理人三條件 → 對照租稅協定門檻。
Q8外國企業在台有固定場所怎麼課稅?▾
原則按實際營業利潤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條件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按營業收入15%核定,常較有利。
Q9被認定有固定營業場所補稅,會追多少年?▾
已申報追5年、未申報追7年(稅捐稽徵法第21條);從未申報的外國公司,7年內利潤都可能被追繳。
Q10怎麼證明在台據點只是輔助性活動?▾
準備該場所的業務範圍說明、實際作業紀錄、人員職務內容,證明僅做市調、聯絡、採購存放等準備輔助性活動。
Q11所得稅法第10條 vs 租稅協定常設機構哪個優先?▾
有適用的租稅協定時協定優先,且協定的常設機構定義通常比國內法寬鬆、工期門檻更明確,可能省下大筆稅金。
Q12純採購倉庫 vs 加工倉庫稅務差在哪?▾
純採購存放不加工的倉庫適用但書不算固定場所;一旦做組裝、貼標、加工製造,就轉為固定營業場所要課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認定核心 | 典型情形 | 排除情形 |
|---|---|---|---|
| 固定營業場所 | 在台有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且從事核心營業活動 | 分支機構、工廠、長期工地、談約接單的辦公室 | 純採購存放且不加工的倉庫、僅市調聯絡的聯絡處 |
| 營業代理人 | 代理人符合簽約、儲貨交付、接單三條件之任一 | 有簽約權的業務代表、代接單的台灣經銷商 | 僅代理採購事務、無簽約權之單純採購代理 |
| 採購倉庫但書 | 專為採購貨品用且不加工製造 | 純物流轉運倉、單純存放點 | 兼做組裝、貼標、加工的倉庫(性質變更為固定場所)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