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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10 條(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

  1. 1.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2. 2.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 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二、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三、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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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0條定義固定營業場所與營業代理人,是外國企業在台是否負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判斷基準。

Q · 外國公司沒在台灣設公司,就不用繳台灣的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10條,只要外國公司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管理處、分支機構、工廠、棧房、建築工程場所等),或有「營業代理人」(有權簽約、儲貨交付、或接單三者之一),就構成在台課稅基礎,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沒有設立法人,跟有沒有納稅義務是兩回事。唯一例外是純採購存放、不加工製造的倉庫。

白話解讀

一家外國公司想在台灣做生意但又不想被課台灣的稅,關鍵就在這條。只要你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台灣國稅局就有權對你的營業利潤課稅。管理處、分公司、辦事處、工廠、倉庫、礦場、工地,全部算。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如果你的倉庫純粹是為了採購存放貨品、不做加工製造,那就不算。代理人的部分更微妙:你在台灣請了一個人幫你簽合約、交貨、接單,三個條件中了任何一個,國稅局就認定你在台灣有「營業代理人」,效果等同於你自己設了辦公室。很多外商以為「我沒在台灣設公司」就沒事,結果被一個有簽約權的業務代表拉進了台灣稅網。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0條為定義性條文,劃定外國企業在台課稅的兩個關鍵連結點:一是「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涵蓋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存放且不加工製造之倉棧或保養場所除外;二是「營業代理人」,指有權經常代表簽約、經常儲備產品並代為交付、或經常接受訂貨三種代理人之任一。兩者構成判斷外國企業是否負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義務的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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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辦事處算固定營業場所嗎?

要看辦事處實際做什麼。如果只做市場調查、聯絡、廣告等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按國際稅法慣例不算。但如果人員在台談生意、簽約、處理訂單,就超出輔助性質,構成固定營業場所。內行人提示:台灣與日本、英國、新加坡等國有租稅協定,協定對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通常比國內法寬鬆,有適用時先看協定。

Q2建築工地算固定營業場所嗎?持續多久才算?

本條明確把建築工程場所列為固定營業場所的一種,但實務上短期工程通常不認定。財政部函釋及台灣簽署的租稅協定多採六個月或十二個月門檻。內行人提示:工期計算是連續的,不能拆成多個短期合約規避,同一工地分三個五個月合約,國稅局會合併計算為十五個月。

Q3什麼是營業代理人?

依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營業代理人指符合三條件任一者:一、除代理採購外,有權經常代表簽約;二、經常儲備所代理事業的產品並代為交付;三、經常代為接受訂貨。內行人提示:在代理合約中明確限制代理人無權代表簽約,是避免外國企業在台被認定有營業代理人、進而產生稅務義務的關鍵條款。

Q4外國公司在台灣辦事處要繳稅嗎?

看辦事處做什麼。僅市調、聯絡、廣告等輔助性活動通常不算固定營業場所;若談約、簽約、接單就構成,須繳台灣稅。

Q5什麼是固定營業場所?

經營事業的固定場所,含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建築工程場所,但純採購存放不加工的倉庫除外。

Q6固定營業場所跟營業代理人差在哪?

前者是「有實體據點」,後者是「靠人」——透過台灣代理人的簽約、交貨或接單行為,使外國企業在台產生稅務連結。

Q7怎麼判斷外國企業在台是否構成固定營業場所?

盤點據點 → 套採購倉庫但書 → 檢視活動是否核心營業 → 比對代理人三條件 → 對照租稅協定門檻。

Q8外國企業在台有固定場所怎麼課稅?

原則按實際營業利潤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條件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按營業收入15%核定,常較有利。

Q9被認定有固定營業場所補稅,會追多少年?

已申報追5年、未申報追7年(稅捐稽徵法第21條);從未申報的外國公司,7年內利潤都可能被追繳。

Q10怎麼證明在台據點只是輔助性活動?

準備該場所的業務範圍說明、實際作業紀錄、人員職務內容,證明僅做市調、聯絡、採購存放等準備輔助性活動。

Q11所得稅法第10條 vs 租稅協定常設機構哪個優先?

有適用的租稅協定時協定優先,且協定的常設機構定義通常比國內法寬鬆、工期門檻更明確,可能省下大筆稅金。

Q12純採購倉庫 vs 加工倉庫稅務差在哪?

純採購存放不加工的倉庫適用但書不算固定場所;一旦做組裝、貼標、加工製造,就轉為固定營業場所要課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認定核心典型情形排除情形
固定營業場所在台有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且從事核心營業活動分支機構、工廠、長期工地、談約接單的辦公室純採購存放且不加工的倉庫、僅市調聯絡的聯絡處
營業代理人代理人符合簽約、儲貨交付、接單三條件之任一有簽約權的業務代表、代接單的台灣經銷商僅代理採購事務、無簽約權之單純採購代理
採購倉庫但書專為採購貨品用且不加工製造純物流轉運倉、單純存放點兼做組裝、貼標、加工的倉庫(性質變更為固定場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人税法 第2条第12号の19(恒久的施設 PE)
🇰🇷 韓國법인세법 제94조(외국법인의 국내사업장)
🇨🇳 中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5条(机构、场所)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2(Betriebsstätte)
🇫🇷 法國CGI article 209 / Convention modèle OCDE art. 5(établissement stable)
🇺🇸 美國IRC § 864(c)(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 US Model Treaty Art. 5(Permanent Establ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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